北京金融法院:各大保险公司力求规范保险、承保、理赔等业务操作

中国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记者 詹淑丽)3月16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北京金融法院获悉,北京金融法院近日在金融区巡回法院开庭审理了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围绕“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这一保险法上的“小切口”,厘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大问题”。本案中,黄先生自行购买了重疾保险。不幸的是,几年后,黄先生被诊断出患有恶性肿瘤。由于黄某在签订保单时未透露其癌症家族史,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黄某向法院起诉该公司保险公司。一审法院同意了黄先生的请求。保险公司提起上诉o 北京金融法院。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裁定,保险公司没有进行明确有效的调查,黄女士没有违反向公司告知真相的义务,保险合同有效。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黄先生支付保险金50万元,退还已收取的保费,并继续履行合同。北京金融法院主审法官、立案部副主任郝迪表示,据统计,近70%的人身保险案件涉及对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澄清和认定,而判决结果将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产生毁灭性影响。互联网技术对保险业的全面介入和大力推广,已成为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深刻影响和改变了传统保险业的各个环节,包括保险购买、承保、理赔等。遵守和确定保单持有人披露真实信息的义务也变得更加复杂。根据我国《调查报告原则》模式,保险公司应合理、明确保险调查范围。当专业术语出现时,保险公司应提供指导和澄清。研究人员不得滥用研究权利,任意扩大研究范围或设定模糊条件。当一般规定不明确或结论不明确时,必须适用疑义利益规则,以确保诉讼的实质公平。具体来说,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个人保险电子申请表”中询问了遗传病,并没有询问家族史。客观地表达King表示,根据目前的医学知识,很难将癌症家族史认定为遗传性疾病。而且,本案中,黄先生在办理保险时,并没有隐瞒母亲的病情,并要求消费者主动告知咨询条件之外的事项。不应认为保险公司适用了最大诚信原则,这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不利于健康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该案通过巡回法院和实质性裁决,促使共同保险公司在保险、承保、理赔等方面规范操作,促进了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编辑:马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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